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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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調解,該條條文分為兩款,分別針對不同的爭議情形進行調解。第一款規定當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之間發生使用報酬的爭議時,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辦法進行調解。第二款規定當著作權或製版權的爭議涉及刑事案件時,僅限於告訴乃論的案件方可進行調解。 參考資料並未提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的具體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 當事人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報酬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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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