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33320號
要旨
有關貴協會申請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就協議訂定合理公開演出費用說明:一、復貴會97年3月31日音協國字第97007號函及97年4月1…
令函要旨
有關貴協會申請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就協議訂定合理公開演出費用說明:一、復貴會97年3月31日音協國字第97007號函及97年4月10日音協國字第97010號及第97011號函。二、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一、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貴協會係各伴唱業者所組成之協會,並非實際利用音樂著作之利用人,非得為調解之申請之當事人。且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條第4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應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另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當事人得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是有關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應經審議程序,非得為調解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