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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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著作權專責機關在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前,應先對申請人進行公告和通知,同時也應該通知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這意味著當著作權專責機關決定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必須進行相關公告和通知程序,以確保申請人和著作財產權人都能夠及時得知。 2. 在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前,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該先通知申請人,並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這表示當著作權專責機關考慮撤銷或廢止許可時,應該先通知申請人並聽取其意見,以確保申請人有機會提出反駁或解釋。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撤銷或廢止許可時,相關當事人都能夠得到足夠的通知和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並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沒有提及具體的案例或其他相關資料與此條規定直接相關。
- 著作權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著作權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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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