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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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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一項之證明文件或宣誓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認證。 申請人及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提出之文件係外國公文書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或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所提出的文件如為外國公文書,應按照第7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驗證。驗證的方式可以是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進行驗證,或者經中華民國法院認證。具體的驗證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指引,以確保外國公文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公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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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第七條第一項之證明文件或宣誓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