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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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或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所提出的文件如為外國公文書,應按照第7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驗證。驗證的方式可以是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進行驗證,或者經中華民國法院認證。具體的驗證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指引,以確保外國公文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公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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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