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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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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委任他人代理陳述意見者,應檢具委任書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1 條,如果著作權人委任他人代理提出陳述意見,應提供委任書或代理權限的證明文件。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通知。這條法規要求委任人將委任書或代理權限的證明文件提供給主管機關,以證明代理人有權代表著作權人提出陳述意見。若代理人變更或解任,委任人必須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以下是一個範例:根據國家著作權局的指示,著作權人A委任代理人B代表他們在一個特定案件中提出陳述意見。委任人A必須向國家著作權局提供委任書或代理權限的證明文件。若委任人A決定更改代理人,他們必須以書面通知國家著作權局。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代理權限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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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前條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委任他人代理陳述意見者,應檢具委任書或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