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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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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其住居所不明者,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內容公告之。 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一個月內或自申請書內容公告日起二個月內,得會同顧問在場協助、提供證據、陳述意見並了解申請人申請情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如果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住居所不明,主管機關應該公告申請書的內容。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在收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或從申請書內容公告之日起的兩個月內,有權與顧問一同出席協助、提供證據、陳述意見,並了解申請人的申請情況。 相關範例及來源資料:請見翻譯權強制授權許可辦法第10條本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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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其住居所不明者,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內容公告之。 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