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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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於申請後三日內將申請書副本以航空掛號郵寄原著作上所標明之發行人及第六條之著作權資訊中心,並將其掛號執據影本送交主管機關。第六條但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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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人如果根據本法第67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申請強制授權的許可,應該在申請後的三天內將申請書的副本以航空掛號郵寄給著作上標明的發行人和第6條的著作權資訊中心,並且將掛號執據的影本送交給主管機關。並且第六條的但書也適用於上述情況。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著作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但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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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