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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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發還申請案: 一、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 二、申請人非第二條所定之人者。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原著作之著作樣本不符者。 五、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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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申請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據明理由,將該申請案退回: 一、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二、申請人不是根據第二條規定所指定的人。 三、違反了第九條的規定。 四、申請書中的事項與證明文件或原著作的著作樣本不符。 五、主管機關依照前一條的規定給予補正的期限已過,未對補正事項進行補正或補正事項未完全補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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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