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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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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發還申請案: 一、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 二、申請人第二條所定之人者。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原著作之著作樣本不符者。 五、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申請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據明理由,將該申請案退回: 一、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二、申請人不是根據第二條規定所指定的人。 三、違反了第九條的規定。 四、申請書中的事項與證明文件或原著作的著作樣本不符。 五、主管機關依照前一條的規定給予補正的期限已過,未對補正事項進行補正或補正事項未完全補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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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5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發還申請案: 一、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