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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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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之數額及許可利用之方式。 前項使用報酬之數額應符合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能取得之使用報酬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18條,主管機關一旦許可強制授權,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的金額和許可利用的方式。此外,使用報酬的金額應符合該著作在自由磋商下能夠取得的使用報酬標準。 參考資料: -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18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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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之數額及許可利用之方式。 前項使用報酬之數額應符合該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