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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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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除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住居所不明外,並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織】《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在許可強制授權後,應該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除非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住宅地址不明,否則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這條規定確保了申請人和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在強制授權過程中都會得到通知与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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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7 條規定:「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除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住居所不明外,並應通知原著作著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