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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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織】《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在許可強制授權後,應該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除非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住宅地址不明,否則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這條規定確保了申請人和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在強制授權過程中都會得到通知与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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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