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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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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之人,得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一、中華民國人。 二、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享有著作權之外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以下人士得依照著作權法第67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的許可:1. 中華民國人。2. 依照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享有著作權的外國人。 參考資料: 根據著作權法第67條,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第4條,外國人如果符合特定情況,也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外國人符合法律要求,可以申請翻譯權的強制授權許可。

  • 第六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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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左列之人,得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一、中華民國人。 二、依本法第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