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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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以下人士得依照著作權法第67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的許可:1. 中華民國人。2. 依照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享有著作權的外國人。 參考資料: 根據著作權法第67條,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第4條,外國人如果符合特定情況,也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外國人符合法律要求,可以申請翻譯權的強制授權許可。
- 第六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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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