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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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後,如欲增加其被許可發行之數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發行數量,並說明增加部分預定給付之使用報酬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變更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除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住居所不明外,並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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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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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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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