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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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24條規定,當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71條撤銷許可或根據該法第72條終止許可時,應該對申請人進行公告和通知。除非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住所不明,否則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第七十二條條文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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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