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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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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公益性之活動 (以下簡稱公益活動) 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基準,應審酌左列事項計算之: 一、著作之種類、性質或價值。 二、利用之方式或性質。 三、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行使所可能發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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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2條規定了計算公益活動中使用報酬的基準。根據該條規定,應考慮以下事項: 1. 著作的種類、性質或價值。 2. 使用著作的方式或性質。 3. 使用著作可能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行使產生的影響。 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 第五十五條

  • 第五十五條條文
  • 公益性名詞
  • 報酬名詞
  • 審酌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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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2 條規定:「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公益性之活動 (以下簡稱公益活動) 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