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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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公益性之活動 (以下簡稱公益活動) 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基準,應審酌左列事項計算之: 一、著作之種類、性質或價值。 二、利用之方式或性質。 三、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行使所可能發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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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2條規定了計算公益活動中使用報酬的基準。根據該條規定,應考慮以下事項: 1. 著作的種類、性質或價值。 2. 使用著作的方式或性質。 3. 使用著作可能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行使產生的影響。 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 第五十五條
- 第五十五條條文
- 公益性名詞
- 報酬名詞
- 審酌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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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