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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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著作者,應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使用報酬額,依左列各款擇一計算之: 一、依著作實際零售價格十倍。 二、依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百分之一。 利用人僅利用著作中得分割而成獨立之部分者,依其所占比例,計算零售價格。 著作無零售價格者,以其他同類著作之價格,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計算報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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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3條,利用人根據《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著作時,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的計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根本著作的實際零售價格的十倍,另一種是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的百分之一。如果利用人僅利用著作中的部分,則按照其所占比例計算報酬額。如果著作沒有零售價格,則可以根據其他同類著作的價格,按照第一種計算方式來計算報酬額。 例如,如果某個著作的實際零售價格是1000元,根據第一種計算方式,使用報酬額為1000*10=10000元。或者,如果根據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的百分之一來計算,則使用報酬額為1000*0.01=10元。如果利用人只使用了著作的一小部分,且該部分佔整個著作的比例為50%,則使用報酬額為10000*0.5=5000元。如果著作沒有零售價格,則可以參考其他同類著作的價格,按照第一種計算方式來計算報酬額。
- 第五十五條條文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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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