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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1.21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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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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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公益性之活動 (以下簡稱公益活動) 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基準,應審酌左列事項計算之: 一、著作之種類、性質或價值。 二、利用之方式或性質。 三、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行使所可能發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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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著作者,應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使用報酬額,依左列各款擇一計算之: 一、依著作實際零售價格十倍。 二、依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百分之一。 利用人僅利用著作中得分割而成獨立之部分者,依其所占比例,計算零售價格。 著作無零售價格者,以其他同類著作之價格,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計算報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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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公益活動之節目。超出原先安排者,其超出部分之使用報酬,亦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如為重複使用者,其應支付之報酬額免除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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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動於同日在同一場所舉辦數場者,除第一場外,其餘場次各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二分之一;其係於各地區巡迴舉辦者,除第一場外,其餘場次各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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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動依本準則應支付之報酬總額,每場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 公益活動得分割成數項單元者,其單項活動應支付之報酬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元。 公益活動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總額超過前二項規定數額時,對各著作應支付之使用報酬,比例計算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1.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