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1.21
廢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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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著作者,應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使用報酬額,依左列各款擇一計算之:
一、依著作實際零售價格十倍。
二、依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百分之一。
利用人僅利用著作中得分割而成獨立之部分者,依其所占比例,計算零售價格。
著作無零售價格者,以其他同類著作之價格,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計算報酬額。
公益活動依本準則應支付之報酬總額,每場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
公益活動得分割成數項單元者,其單項活動應支付之報酬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元。
公益活動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總額超過前二項規定數額時,對各著作應支付之使用報酬,比例計算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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