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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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動依本準則應支付之報酬總額,每場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 公益活動得分割成數項單元者,其單項活動應支付之報酬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元。 公益活動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總額超過前二項規定數額時,對各著作應支付之使用報酬,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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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7條規定了公益活動所支付的報酬金額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每場公益活動所支付的報酬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如果公益活動可以分為數個單元,則每個單元的報酬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元。當公益活動所支付的使用報酬總額超過前兩項規定的金額時,應按比例計算各個著作的使用報酬。這意味著如果在某場公益活動中,使用報酬金額超過了前兩項規定的限制,那麼必須按照比例來分配使用報酬給相關的著作。具體而言,需要根據活動的實際情況計算支付的使用報酬金額,並且確保不超過相關限制。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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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