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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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製造前條第一項預錄式光碟所需之母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
- 2.前項母版,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標示。
- 3.依第一項核發之來源識別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來源識別碼之申請程序、壓印標示方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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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光碟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了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所需的母版必須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并且必須在母版上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不得虛偽不實。根據第一項核發的來源識別碼,不得交由他人在母版上壓印標示。相關的申請程序、壓印標示方式、應備文件和其他事項由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事業在製造預錄式光碟之前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以確保產品的合法性和來源。並且在母版上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以防止虛偽不實的情況發生。此外,申請程序、壓印標示方式、應備文件等細節事項則由主管機關制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事業想要製造預錄式光碟,他們必須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並在母版上正確壓印標示該識別碼,以符合法規要求。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事業製造前條第一項預錄式光碟所需之母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 前項母版,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標示。 依第一項核發之來源識別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 第一項及第二項來源識別碼之申請程序、壓印標示方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之母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以資管理。 二、第二項明定預錄式光碟之母版應壓印標示母版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標示,以利查核母版製造來源。 三、第三項明定母版來源識別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以確實掌握母版來源識別碼之流向。 四、第四項明定來源識別碼之申請程序等事項,其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另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10 條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之母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以資管理。 二、第二項明定預錄式光碟之母版應壓印標示母版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標示,以利查核母版製造來源。 三、第三項明定母版來源識別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以確實掌握母版來源識別碼之流向。 四、第四項明定來源識別碼之申請程序等事項,其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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