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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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 2.前項製造機具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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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 1.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一條規定強制了製造機具的輸出或輸入需要在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具體的申報程序、應備文件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主管機關進行訂定。 其中,我參考到的資料是《光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者,應於該輸出或輸入前七日向原申請核發其光碟製造廠之主管機關申報。申報時應附備下列文件: 一、輸入或輸出機具及其附屬附件與其技術規範。 二、輸入或輸出之用途及其中光碟數量之估計。 三、出/入境之日期、輸/出境之運輸方式及核發證明之航次/驗放機關及其證號或辦法。」 這段資料提到了在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之前,應該在申請核發光碟製造廠的主管機關申報。在申報時需要附上相關文件,包括輸入或輸出機具及其附屬附件與技術規範、輸入或輸出的用途和估計的光碟數量、以及輸出或輸入的日期、運輸方式和核發證明的相關細節。 因此,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12條及《光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製造機具的輸出或輸入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附上相關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製造機具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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