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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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其有無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並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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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 13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相關場所,進行查核,以確認其是否遵守該法規中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要求。在進行查核時,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提供相關資料,這些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的協助。 參考資料: - 光碟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13) 根據以上法規,主管機關可以出具查核公文,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進行查核。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 8 條,營業承辦商應保存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式光碟內容等資料,至少三年。因此,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第 13 條的規定,要求光碟、母版製造場所提供這些資料以進行查核。如果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則可以請求警察機關的協助。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主管機關得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其有無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並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條文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9-1 條條文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10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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