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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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14條,該條例規定了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來源識別碼核發、製造機具輸出或輸入的申報以及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和其他相關處所的查核等事項,主管機關可以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行政機關來進行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光碟管理條例》 - 可以查核光碟製造場所的合法性和許可狀況,以確保每個製造場所都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 - 可以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以允許合格公司進行製造業務。 - 可以核實光碟的來源識別碼,以追踪和確認光碟產品的製造商和來源。 - 可以核實製造機具的進口和輸出情況,以確保合規性和合法性。 - 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來協助執行這些工作,以提高執行效率和專業性。 以上資料供您參考。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來源識別碼之核發、製造機具輸出或輸入之申報與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之查核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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