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將其專利代理人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之人辦理第九條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專利師法》第 37-2 條規定,若專利代理人提供其專利代理人章證或事務所標識給未持有相關證書的人辦理第九條所規定的業務,則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上述規定強調了專利代理人需具備相關證書,若未持有證書卻擅自提供專利代理人章證或事務所標識給他人辦理業務,將被視為違法行為。這是為了保障專利業務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1. 「專利師法」第 37-2 條(經濟部專利署官方網站)
專利代理人將其專利代理人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之人辦理第九條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皆為辦理專利業務之專業人員,是以將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資格者之行為態樣,亦應與專利師為相同處理,參酌第三十二條之一,爰予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皆為辦理專利業務之專業人員,是以將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資格者之行為態樣,亦應與專利師為相同處理,參酌第三十二條之一,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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