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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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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撤銷廢止,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或僱用專利代理人辦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對外刊登廣告、招攬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經限期令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第37-1條的兩項規定: 1. 如果一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專利代理人證書被撤銷或廢止,但仍然意圖營利,被委任或僱用來處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如果一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被撤銷或廢止,但仍然在外刊登廣告、招攬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被要求限期停止這樣的行為,但在期限屆滿後仍然繼續進行或在停止後再次違反,將由專利專責機關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被限期要求停止這樣的行為;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然繼續進行或在停止後再次違反,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專利法及其相關執行細則,以及司法院已做出的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這些文件具體解釋了專利代理人的資格要求、違反規定的刑罰等內容。

立法沿革 1

(1040612 增訂)

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撤銷或廢止,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或僱用專利代理人辦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對外刊登廣告、招攬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經限期令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第三十二條,針對未具專利代理人之資格僱用具資格之人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或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而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者亦應為相同處理,爰予增訂。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意圖名詞
  • 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專利師法9條文
(10406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第三十二條,針對未具專利代理人之資格僱用具資格之人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或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而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者亦應為相同處理,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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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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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法第 37-1 條規定:「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撤銷或廢止,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法第 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師法第 3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