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37-1條的兩項規定: 1. 如果一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專利代理人證書被撤銷或廢止,但仍然意圖營利,被委任或僱用來處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如果一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被撤銷或廢止,但仍然在外刊登廣告、招攬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被要求限期停止這樣的行為,但在期限屆滿後仍然繼續進行或在停止後再次違反,將由專利專責機關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被限期要求停止這樣的行為;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然繼續進行或在停止後再次違反,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專利法及其相關執行細則,以及司法院已做出的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這些文件具體解釋了專利代理人的資格要求、違反規定的刑罰等內容。
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撤銷或廢止,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或僱用專利代理人辦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對外刊登廣告、招攬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經限期令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第三十二條,針對未具專利代理人之資格僱用具資格之人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或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而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者亦應為相同處理,爰予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第三十二條,針對未具專利代理人之資格僱用具資格之人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或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而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者亦應為相同處理,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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