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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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利專責機關收受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後,應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
- 2.專利專責機關對所收受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原始版本及其複製本之儲存與管理,應確保真實、完整及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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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5條共有2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專利專責機關在收受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後應該保存收受的原始版本,以供查驗之用。這表示機關需要確保收到的電子申請文件的原始版本能夠被有效保存,以便在需要時進行比對和驗證。 第二項規定了專利專責機關應該確保對所收受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原始版本及其複製本進行儲存和管理,並且要確保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機密性。這表示機關需要建立相應的系統和措施來儲存和管理收到的電子申請文件,並且要確保這些文件沒有被篡改、丟失或洩露。 參考資料: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5條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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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