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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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5-2條的規定: 1. 專利專責機關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前往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下載相關的電子公文。這意味著專利專責機關可以使用電子郵件將公文通知給受送達人,並要求他們在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上下載相關文件。 2. 如果有多個代理人在同一專利申請案中具有相同的送達處所,且其中一個代理人同意接受電子送達,則專利專責機關不會再另外寄送紙本公文給其他代理人。這意味著如果在同一申請案中有多個代理人使用相同的送達地址,並且其中一人同意接受電子送達,則其他代理人不再另行收到紙本公文。 3. 如果在同一專利申請案中有多個受送達人具有相同的送達處所,則任何一個受送達人都有權下載電子公文。然而,一旦其中一人下載完成,其他人就無法再次下載。這意味著在同一申請案中,如果有多個受送達人具有相同的送達地址,則任何一個受送達人都可以下載電子公文,但一旦其中一人下載,其他人就無法再次下載。 4. 電子送達的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資訊系統記錄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的時間為準,並且從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限。這意味著電子送達的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記錄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的時間為準,並且法定期限從次日開始計算。 5. 如果受送達人在專利專責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仍未下載電子公文,專利專責機關應該將該電子公文取下,改以紙本公文進行送達。這意味著如果受送達人在專利專責機關將電子公文傳送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仍未下載,專利專責機關應該將該電子公文移除,改為使用紙本公文進行送達。 根據《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及相關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專利專責機關可以利用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並且對於同一申請案的代理人和受送達人在電子送達方面有不同的規定和權益,並提供相關的時間限制和紙本公文送達的規定。
- 專利名詞
- 送達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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