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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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 5.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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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