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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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4 條的內容,該條款適用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的申請案和其他相關申請案。此外,專利專責機關可以在受理申請前三個月公告專利電子申請的申請案種類和程式。具體適用情況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資料才能進行釋義。
- 發明專利名詞
- 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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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