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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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5-1 條的規定,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上列載有二人以上的代理人時,只需其中一人以其電子憑證進行傳送即可,其他未進行傳送的代理人,除非有表示異議,否則將被視為已受委任。 舉例來說,如果專利申請文件上列載了兩位代理人A和B,並且其中代理人A使用其電子憑證進行了申請文件的傳送,而代理人B並未進行相應的傳送操作,除非代理人B明確表示異議,否則將被推定為已受委任。這意味著代理人A的傳送行為代表了兩位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代理人B的未傳送行為被視為不影響其被受委任的地位。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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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