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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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於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之申請案及其他各種申請案。
- 2.前項得以商標電子申請之申請案種類及程式,由商標專責機關於受理申請前三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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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適用於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之申請案及其他各種申請案。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和團體商標的申請案,以及其他各種申請案。 参考资料: -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400220&ctNode=5676&mp=82) - 商標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2)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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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