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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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為商標電子申請前,應先完成下列程序: 一、取得商標專責機關指定之憑證機構所發給之電子憑證,或具備符合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電子簽名。 二、於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網頁,確認同意電子申請約定,並登錄相關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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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在商標電子申請前,使用人應完成以下程序: 1. 取得商標專責機關指定的電子憑證或符合商標專責機關規定的電子簽名。 2. 在商標專責機關指定的網頁上確認同意電子申請約定,並登錄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107.11.09)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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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