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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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5-1 條規定: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已受委任。 根據上述法條,在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中,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代理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作為代表,使用其電子憑證進行文件傳送。對於其他未進行傳送的代理人,除非有表示異議,否則被推定已經受到委任。 參考資料: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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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