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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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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已受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5-1 條規定: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已受委任。 根據上述法條,在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中,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代理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作為代表,使用其電子憑證進行文件傳送。對於其他未進行傳送的代理人,除非有表示異議,否則被推定已經受到委任。 參考資料: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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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5-1 條規定:「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