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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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電子媒體、網路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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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4條,我國的專利資料以存儲於磁帶、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的形式進行提供。這意味著專利資料可以通過數位媒體的方式進行存取和檢索。例如,申請人可以通過使用磁碟或光碟來獲取專利資料庫中的相關信息。相關範例可以透過查閱相關專利事務機構的網站或文獻來了解專利資料的儲存和提供方式。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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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