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3 年 12 月 0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 附件: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電子媒體、網路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