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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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 2.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專利師公會核准未參加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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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這個條款指出受訓人員的訓練總成績必須包含測驗成績,並且必須達到六十分才合格。如果有人未能達到合格分數,可以重新繳納訓練費用,並申請重訓。 2. 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專利師公會核准未參加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並以一次為限。 這個條款指出如果因為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而無法參加訓練測驗,在經過專利師公會核准後,可以申請補行測驗,但只有一次的機會。
- 專利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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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