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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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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情事。 二、於測驗時舞弊。 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請假及曠課之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或曠課時數達二十分之一。
  2. 2.前項退訓處分,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由專利師公會及專利專責機關組成之審議會審議後為之。
  3. 3.第一項之受訓人員經退訓處分後,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受訓人員在特定情形下應予退訓並不予退還訓練費用的情況。根據此條款,受訓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予退訓且不退還費用: 1.冒名頂替情事:指在訓練期間有人冒名頂替他人進行訓練的行為。例如,有人以他人的身份參加訓練,或者有人以他人的代替參加訓練。 2.舞弊:指在測驗時進行舞弊行為。例如,偷看答案、抄襲他人的答案等。 3.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指在訓練期間有行為嚴重妨礙自己及他人學習的情況。例如,故意干擾教學秩序、引起嚴重衝突等。 4.請假及曠課達一定時數:指請假及曠課的總時數超過本訓練課程總時數的十分之一,或曠課的時數達到總時數的二十分之一。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對於受到退訓處分的受訓人員,在處分之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由專利師公會及專利專責機關組成的審議會進行審議。 此外,第三項規定,受到退訓處分的人員可以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參考資料: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1654708&ctNode=6931&mp=1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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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情事。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