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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12.27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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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費用,申請參加專利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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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訓練由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以下簡稱專利師公會)辦理之。
  2. 專利師公會為辦理本訓練,應設專責委員會負責規劃及執行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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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前訓練報名程序及費用。 二、職前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講師安排。 三、訓練期間及訓練方式。 四、總成績計算方式。 五、請假、曠課、重訓及退訓之作業規範。 六、停訓後訓練費用之返還程序與額度。 七、補行測驗之申請程序、費用、時間與方式。 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發事宜。 九、受訓人員退訓之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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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費用之訂定,應參酌課程性質、內容、市場行情及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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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每年辦理一次,並以專班訓練、數位學習或二者兼採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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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2. 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專利師公會准未參加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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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情事。 二、於測驗時舞弊。 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請假及曠課之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或曠課時數達二十分之一。
  2. 前項退訓處分,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由專利師公會及專利專責機關組成之審議會審議後為之。
  3. 第一項之受訓人員經退訓處分後,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12.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