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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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前訓練報名程序及費用。 二、職前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講師安排。 三、訓練期間及訓練方式。 四、總成績計算方式。 五、請假、曠課、重訓及退訓之作業規範。 六、停訓後訓練費用之返還程序與額度。 七、補行測驗之申請程序、費用、時間與方式。 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核發事宜。 九、受訓人員退訓之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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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第5條,該條列舉了訓練計畫應包括的事項如下: 一、職前訓練報名程序及費用:包括報名相關流程和所需支付的費用; 二、職前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講師安排:說明訓練課程的內容、時間以及講師的安排; 三、訓練期間及訓練方式:規定訓練的期間和方式; 四、總成績計算方式:說明如何計算受訓者的總成績; 五、請假、曠課、重訓及退訓之作業規範:設定請假、曠課、需要進行重訓以及退訓的相應規範; 六、停訓後訓練費用之返還程序與額度:說明當訓練中途停止後,如何辦理訓練費用的返還程序和金額; 七、補行測驗之申請程序、費用、時間與方式:規定當受訓者需要進行補行測驗時,相關的申請程序、費用、時間和方式; 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核發事宜:描述獲得職前訓練合格證明的核發事宜; 九、受訓人員退訓之申訴程序:規定受訓人員退訓時的申訴程序。 以上的解釋和參考資料是基於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第5條的內容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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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