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本訓練由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以下簡稱專利師公會)辦理之。
- 2.專利師公會為辦理本訓練,應設專責委員會負責規劃及執行等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第3條,專利師職前訓練由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負責辦理,並且該公會應該設立專責委員會負責該訓練計畫的規劃和執行等事務。 參考資料: 《專利師協會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為中華民國專利師業者之團體組織,負責專利師業務之推動和專利師業者之執業規範與專任師資之職訓與執行等。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