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 2 條
- 1.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者,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 2.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者,應於申請質權設定登記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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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第2條,如果要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的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的限制登記,申請人可以由當事人其中一方代為辦理。此外,申請人應在質權設定登記後,再進行質權的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的限制登記。 參考資料: - 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4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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