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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 3 條

  1. 1.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質權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二、質權讓與登記者,其讓與契約及原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原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三、質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四、質權消滅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各當事人同意塗銷質權之證明文件、法院確定判決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五、質權處分之限制登記者,其處分之限制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2. 2.著作係首次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登記者,應繳交著作樣本;著作樣本如因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敘明理由,並以該著作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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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第3條,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的人應該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文件: 1. 質權設定登記的人應該提交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2. 質權讓與登記的人應該提交讓與契約和原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原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3. 質權變更登記的人應該提交變更證明文件。 4. 質權消滅登記的人應該提交債權清償證明文件、各當事人同意塗銷質權之證明文件、法院確定判決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5. 質權處分之限制登記的人應該提交處分之限制證明文件。 6. 其他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此外,在首次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登記時,應繳交該著作的樣本。如果著作樣本因為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提供,則可以敘明理由,並以該著作的詳細說明書、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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