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或與其證明文件不符。 四、應檢附之文件欠缺。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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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第4條,著作權專責機關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1. 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2. 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3. 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或與其證明文件不符。 4. 應檢附之文件欠缺。 5. 其他可以補正的情形。 例如,如果申請人未繳納所需的規費,著作權專責機關就應該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另外,如果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著作權專責機關也應該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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