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人非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 二、申請登記之事項,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符。 三、遇有利害關係人爭執而其內容涉及私權。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不實。 五、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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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第5條規定了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拒絕受理申請案的情形。根據該法條,以下情形之一,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一、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的資格要求;二、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本法第23條第一項的規定不符;三、在涉及私權的情況下,存在利害關係人之間的爭執;四、申請書的記載事項不屬實;五、著作權專責機關根據前一條的規定給予限期補正時,申請人未在期限內進行補正,或者雖然進行了補正,但仍未齊備。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不具備成為著作權權利人的資格,如未獲得著作權適格人的授權或者未成為著作權合法繼受人,則申請人的申請案應被駁回。又如如果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本法第23條第一項的規定不符,例如申請登記一項尚未創作完成的著作,則申請案應被駁回。又如如果在此著作涉及私權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之間存在爭執,例如不同個體主張對該著作擁有著作權,則申請案應被駁回。 著作權專責機關在駁回申請案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以保障申請人的權益,並確保著作權登記制度的正確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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