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 6 條
- 1.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公告之。
- 2.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備置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簿,記載核准登記之事由;該登記簿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的網站公告。這意味著當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一個著作財產權質權的登記申請時,他們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在機關的網站上公告該登記。 2. 著作權專責機關必須準備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簿,在這個登記簿中記載核准登記的事由,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查閱。這個登記簿是一個記錄核准登記的文件,包含了質權的事由,任何人都有權申請查閱這個登記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