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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 7 條

  1. 1.依本辦法所為之登記申請,應使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及格式。
  2. 2.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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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辦理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時,申請人應該使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的書表和格式進行申請。這表示在辦理質權登記時,申請人需要按照指定的書表和格式填寫相關資料。 2. 如果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是外文文件,應當附上該文件的中文譯本或簡要譯本。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是用外文撰寫的,必須附上相應的中文翻譯或簡要翻譯。 例如,如果一位著作權持有人希望進行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他需要填寫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的書表,並按照指定的格式提供相關信息。另外,如果申請人提交了一份用英文寫成的文件,他必須同時提供該文件的中文譯本或簡要譯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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