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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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1條,這項法規是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5項所制定的。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5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了監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修法前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組織和運作的內容,以保護著作人的權益,方便著作利用人取得授權,並促進國家的文化發展。因此,根據這項法規,著作財產權集體管理團體的組織和運作應該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需要接受社會的公評和監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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