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2 條
- 1.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欲利用之著作樣本。
- 2.前項第二款之著作樣本,如因著作樣本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敘明理由,並以該著作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著作利用的許可授權者應該檢附申請書和欲利用的著作樣本。如果因為著作樣本過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可以敘明理由並提供該著作的詳細說明書、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作為替代。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著作財產權人希望將他的小說改編成電影,他需要申請許可授權。他需要檢附申請書和該小說的副本作為著作樣本。然而,如果這本小說非常龐大或者過於昂貴而不能提供副本,他可以提供詳細的說明書或其他替代物,例如描述小說內容的摘要或故事情節的攝影圖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