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3 條
-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者,其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三、欲利用之著作之種類、內容、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但不知該著作之名稱或其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者,不在此限。 四、欲利用著作製作文化創意產品之說明。 五、使用報酬計算之說明。 六、已盡一切努力之說明。 七、欲利用之著作已公開發表之說明。
- 2.前項第五款之說明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市場上已利用其他同類著作所支付之使用報酬。 二、欲利用之著作之利用範圍。 三、利用人就其文化創意產品交易時預定之對價或其他收益方式。 四、欲利用之著作之利用次數、期間。 五、欲利用之著作於申請人所欲製作之文化創意產品中所占之比例。 六、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應說明事項。
- 3.第一項第六款之說明,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請人向相關著作權人團體或機構查詢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相關訊息,經該團體或機構回覆無法得知所欲查詢之內容;或自申請人寄發查詢文件之日起經過三十日未獲其回覆。 二、申請人已登載新聞紙、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訊息,自登載或公開之日起經過十日無回應。
- 4.前項第二款之登載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應記載下列各款: 一、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訊息之意旨及目的。 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連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三、查詢著作之種類、內容、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但不知該著作之名稱或其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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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的解釋,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資訊,欲利用的著作的相關資訊,以及使用報酬計算的說明等內容。其中,第五款的說明應包含市場上已支付給其他類似著作的使用報酬、欲利用的著作的範圍和比例、使用報酬的預定對價或其他收益方式等。第六款則要求至少包括申請人查詢著作財產權人的努力和結果,以及申請人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訊息的方式和目的。對於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的方式,要求紀錄申請人的身份資訊和尋找的著作及其著作財產權人的相關資訊。以上解釋參考了著作財產權法及其相關規定,如著作財產權法第37條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相關條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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