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附文件或著作樣本不符。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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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4條,著作權專責機關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根據該條,如果申請人未按照規定支付所需的費用,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補納。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根據該條,如果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要求其補正並在補正後生效。 三、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 根據該條,如果申請書應該記載的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要求其補正。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附文件或著作樣本不符。 根據該條,如果申請書記載的事項與其檢附的文件或著作樣本不符,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要求其補正。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 如果申請書存在其他可以補正的情形,著作權專責機關可以要求其補正。 根據以上解釋,著作權專責機關在處理申請書時,如果發現違反上述條款的情形,就會要求申請人補正,以確保申請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關於此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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