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附文件或著作樣本不符。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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