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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事項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 二、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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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5條,如果申請事項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或者申請人未在著作權專責機關要求的限期內補正或補正未齊備,著作權專責機關可以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以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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