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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6 條

  1. 1.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授權者,應同時為使用報酬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公告。
  2. 2.申請人未依前項核定之金額提存使用報酬者,不得利用許可利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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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釋義,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他人著作利用時,應同時核定使用報酬的金額,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的網站上公告。如果申請人未按照核定金額提存使用報酬,則不得利用被授權的著作。 舉例來說,假設某著作財產權人將自己的音樂作品授權給一個音樂公司以進行商業利用,雙方協議了使用報酬的金額。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時應確定使用報酬的金額,并將這一訊息以書面形式通知音樂公司,并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的網站上公告。如果音樂公司未按照核定金額提存使用報酬,則被授權的著作不能被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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